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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法定代表人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作者:CMD368  日期:2026-02-11  浏览:  来源:CMD368体育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于 2026 年 1月 12 日裁定立案受理被申请人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你公司应当在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财产情况说明; 2.会计报告; 3.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 住所、 开户银行及账号、 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和数额及相关争议等); 4.职工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此日期之后清偿的无效。 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支付, 需报本院批准。

  三、 3 日内向本院报告银行的户口及存款情况, 并立即停止结算; 3 日内报告留守人员情况; 3 日内向本院报告有关诉讼、 执行、 查封财产、 冻结存款情况。

  四、 1.法定代表人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 私分、 哄抢、 转移- 2 -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 2.根据本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 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六、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和解, 但应提交和解申请书、 和解协议草案以及初步说明为执行和解条件将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人为债务人请求和解提供担保的, 还应当提交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说明和有关担保文件。

  七、 本案合议庭成员为: 审判长叶志文, 审判员曾庆枢、审判员杜星恒; 书记员: 杨秋婕。

  八、 指定东莞市钰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B 座 22/23 楼, 联系电话: 袁雪清 、 邓彩南 )。